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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湘水质[2012]2号)有关规定(摘录如下),水利工程施工,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实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抽检;均必须由具有相关质量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任务。施工单位没有相应质量检测资质承担的自检均是不合法的、无效的,不能作为试验真实结果,工程质量检测须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单位所提交的资料才能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第1和4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项目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结构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第2条)
检测单位要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素质,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第3条)
检测单位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计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5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第6条)
检测单位应在许可的检测范围内开展业务,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第16条)
检测单位必须拥有符合要求的试验场所,配备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人员。(第19条)
检测报告须有试验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计量认证专用章。试验人员应对检测报告中所引用的原始数据负责,审核人应对检测报告中的计算方法和分析过程负责,审定人应对检测报告的结论负责。检测报告应数据准确真实,计算分析合理、结论明确可靠。(第20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第21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水利工程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是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2条)
湖南水总集团已于2010年1月成立了湖南通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17日集团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上,为了盘活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李董事长指出:公司新的商业模式初步建立:以施工为平台,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产业由单纯的水利施工向水利施工、水电、风电投资、工程招标代理、监理、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水电设备制造安装、租赁等领域发展,构成产业集团,以产业链综合竞争优势赢得发展商机。在集团公司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机下,通济质量检测公司真诚愿与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通力合作,承担工程各方面的质量检测任务;公司诚信至上,加强管理,搞好服务,确保检测工程科学、公正和准确,共同把好工程质量关,共同谋取市场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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