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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7 发布人:   浏览次数:  0

       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又就此问题召开专题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7项要求:

    1、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一律取消。
    2、投标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将通过银行保函方式交纳。
    3、保证金收取方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4、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管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6、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7、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该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湖南水总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对照通知精神,清理本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保证金情况,并做好积极应对准备。

    附: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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