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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利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6 发布人:   浏览次数:  0

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要求和水利部、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的部署安排,我厅决定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中央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维护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内容
    对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清理内容是:
    (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三、组织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省水利厅负责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对市(州)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部署、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省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具体分工如下:
    (一)建设管理处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牵头负责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四水治理重要河段治理、骨干水利枢纽工程的专项清理,并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清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规划计划处牵头负责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专项清理;
    (三)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处牵头,水政监察总队协助,负责组织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四)水土保持处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的专项清理;
    (五)洞工局牵头负责洞庭湖治理项目的专项清理;
    (六)工管局牵头负责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灌溉泵站更新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等工程的专项清理;
    (七)农电局牵头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和农村水电工程的专项清理;
    (八)综合事业局牵头负责其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的专项清理;
    (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牵头负责水文勘测系统项目建设的专项清理;
    (十)其他水利工程专项清理由主管处(局)或主管单位负责;
    (十一)驻厅监察室牵头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案件查办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单位和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近期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动员部署,密切协作配合,认真抓好落实。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工作统计表,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保证扎扎实实完成任务。要从现在起,积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纠正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各县(市、区)专项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得力、清理检查不认真以及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重点督办,在9月20日前将所涉及的项目清单(格式见附表1)、水利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汇总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和阶段性工作情况报告报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水利厅将适时组织对全省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二)突出工作重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隐蔽性强,涉及面广,清理难度大。排查工作要以水利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单位是否为中标(合同)单位为切入点,重点核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是否为本单位人员,实施单位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为中标(合同)单位本单位人员,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投标的问题。要全面清理违规问题,不仅要清理挂靠借用资质的问题,更要清理为了收取管理费等利益而违规出借资质的问题,同时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存在的工程转包问题。
    (三)加大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要严格给予限制市场准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将其清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对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我厅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不良行为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严肃查办案件。要通过问题排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特别对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五)完善管理制度。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分析原因,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和处罚办法,提出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体系。要及时把专项清理工作中形成的创新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最大限度地杜绝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附件:

    1: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doc

    2:水利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汇总统计表.doc

(来源:湖南水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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